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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审批(核)工作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5号

 

办内各处室:

为规范我办日常审核审批业务,加强对日常审批核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专员办日常监管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日常审核审批文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文本是指财政部授权我办理或者由我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各类日常审核审批业务事项中,记录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疑点、审核审批方法及形成的审核审批结论等所使用的文本。

二、办理审核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初审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初审人员要使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等规范文本,记录初审环节审核程序、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及形成的结论等。

(二)初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申请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的资格;对具备资格的申请人,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对经审核具备资格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中记录审核程序、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审核的结论后,将申请材料即时转复审人员。

(三)对具备资格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报处务会审查同意不予受理的,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等以《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经处务会审查,终结审批。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补充材料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内时限内补充材料的,即时受理,填写《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和签署初审意见及其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即时转复审人员。

(六)通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发现疑点,提出进行实地审核的实施方案,并将有关资料和抽查实施方案报处室负责人。

四、关于复审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复审环节使用的文本主要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用以记录复审过程所采用的方法、发现的疑点、复审结论等。

(二)复审人员在对材料复核后,同意初审人意见并认定申请材料齐备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同意初审意见”;同意初审人意见但认定申请材料不全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上签署“责成申请人补充材料”意见及需要补充材料内容,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处室会议讨论。

(三)复审人员对材料复核后,认为申报材料不支持结论,不同意初审人意见的,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复核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提交处室会议讨论。

(四)复审人员复审过程中,发现新的疑点和问题,也可提出进行实地审核的意见提交处务会议讨论。

五、关于处务会议审定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处务会议审定环节使用的文本主要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主要记录处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要详细记录讨论过程中每个人的意见。

(二)经复审人员申请,召开处务会,对审核审批事项集体研究确定,并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签署处务会的审核意见和理由,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姓名后将全部材料呈主管办领导审批。

(三)收到初审人员或复审人员提交的实地审查实施方案后,对审查实施方案进行集体研究、修改审定,呈主管办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开展实地审核工作。

六、关于办领导审批环节使用的规范文本

(一)办领导审批环节使用的文本是《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和“专员办公会议记录”,主要记录由主要办领导或主管办领导主持召开的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二)主管办领导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签署意见和理由后,将全部材料返给处室。

(三)如遇重大问题,应报告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召开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在《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上详细记录讨论过程中每个人的意见,签署意见和理由后,将全部材料返给处室。

(四)收到处室实地审查实施方案后,经专员办公会议审定后,要求处室按实施方案开展实地审核工作。

七、关于告知事项

(一)收到专员办公会或办领导批转的申请材料和《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记录单》后,由初审人员按照专员办公会或办领导批转的意见办理。

(二)对专员办公会或办领导批转的“不予批准”的材料,由初审人员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黑龙江专员办审批(核)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关于归档事项

审核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初审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及时归档。

九、其他事项

(一)上述规范文本如财政部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按照财政部要求执行。

(二)一般情况下,初审时间不超过7天,复审时间不超过3天,处务会讨论时间不超过3天;报请办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讨论事项,一般应提前3天将相关材料呈报,便于安排和研究工作。

 

特此通知。

 

 

 

 

 

 

 

 

 

 

 

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监察专员办 审核审批事项 规范文本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519印发 

 

 

附件下载:

  • 财驻黑监(下行文)[2010]55.doc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