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1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是指由我办下达处理决定的各类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我办复核工作的执行部门,设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各业务处设立兼职复核人员,根据需要协助专职复核人员,交叉参加复核工作。重大检查项目经办领导批准,复核人员可提前介入,参与检查方案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复核工作应实行查处分离原则,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请复核并移交复核材料。材料包括: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等资料;
(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包括财政检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查询单存根等资料;
(五)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复核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人员针对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出具相应复核意见书:
(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主管复核工作办领导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复核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核通过。
第九条 复核人员一般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十条 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应将复核意见书及提交复核资料一并退回检查组,复核意见书应归入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形成报告,及时送复核人员审核签署意见;检查组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核人员应报告主管复核工作办领导协调解决,如无法协调解决,报请办主要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三条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如发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报请办主要领导同意,可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2. 复核意见书
3.复核整改报告
附件1
提交复核情况表
检 查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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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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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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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起 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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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复核 材料清单 |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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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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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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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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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日 期 |
年 月 日 |
附件2:
复核意见书
报告名称: 检查组长:
检查成员: 送审日期:
一、 引言:介绍复核依据、范围、内容等
二、 复核结论
1.针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等材料逐项进行复核,并就问题认
定、处理、处罚或移送建议是否可采纳做出明确结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复核的机构或人员提出复核或做出进一步修改补充工作等意见、建议。
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复核意见整改报告
一、引言,介绍整改工作安排情况
二、 整改情况。针对《复核意见书》提出要求进一步修改补
充的工作意见、建议,逐项说明整改情况。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意见(是否通过等)
(签名) 年 月 日
各处室: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 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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